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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4月12日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3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下简称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党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及其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在推荐选拔范围。
第三条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1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四条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下列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五条开发区组宣部负责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参加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应当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省(部)或者市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省(部)或者市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主持或者完成国家、省部级社科项目;以首位作者出版或者发表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学术论文,并获得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学科带头人;
(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被公认为教学领军人物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文化、体育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选拔时以近4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八条被评为山东省或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不再参与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九条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各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开发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十条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应当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各街道和区有关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将推荐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开发区组宣部。
第十二条开发区组宣部组织成立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13名专家组成,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
第十三条开发区组宣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人选进行公示考察,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经公示考察无异议,报管委会批准,予以公布,颁发《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五条积极为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所在单位应当为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立项或者支持时应当给予一定倾斜;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其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六条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津贴,年度考核合格的一次性发放。
第十七条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每年享受一次健康查体。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实际,共同制定年度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报开发区组宣部备案。
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同时将管理工作书面总结报送开发区组宣部。开发区组宣部应当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扣发当年度津贴。
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当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九条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区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开发区组宣部备案;调往区外的应当事先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津贴,不再按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区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二十条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经开发区组宣部核实,报管委会批准,取消其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因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不宜再作为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开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组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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