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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产业发展现状
为区域/园区工作者洞悉行业发展
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速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高新精英计划”,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紧紧围绕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开发建设工作需要,大力发展新材料、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生命健康等高技术制造业及研发设计、检测认证、软件与服务外包等高技术服务业,吸引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带团队的海内外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来区发展,依托区内产业基础和行业龙头,通过政策扶持和平台支撑,实现创业项目的产业化发展和创新科技成果的转移应用,推动人才集聚和产业爆发。
二、引进对象
“高新精英计划”引进对象包括创业团队、创业个人和创新团队。
(一)创业团队(个人)资格条件
1.创业项目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能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尚未在区域内落户或落户不足一年。
2.创业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学士学位),创业个人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学士学位),上述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团队带头人属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顶尖人才的,可视情放宽)。
3.团队(个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4.团队主要负责人或成员拥有自主创业经验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或机构中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运行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创新团队资格条件
1.创新项目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能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团队尚未在区域内工作或工作不足一年。
2.创新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在国(境)外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团队带头人属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中顶尖人才的,可视情放宽)。
3.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或填补宁波相关产业研究领域技术空白,能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4.依托单位运行状况良好,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配套支持措施完善,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以企业为依托的,所在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能为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资金和研发设备,以及落实项目产业化所需的各类要素。
三、团队分类标准
(一)创业团队
A类创业团队项目须符合国际产业发展趋势,具有世界一流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专利技术,能引领区域产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B类创业团队项目须符合国际产业发展趋势,拥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能推动区域产业跨越式发展,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C类创业团队项目须符合国际产业发展趋势,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发展潜力较好,能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创新团队
A类创新团队项目须符合国际产业发展趋势,拥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很强的持续创新能力,能填补国内技术空白,带动依托单位(企业)转型升级和扩大发展,带动相关产业升级发展,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托单位(企业)技术成果转移能力较强,双方有深厚稳定的技术合作或协同发展关系。
B类创新团队项目须符合国际产业发展趋势,拥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能推动依托单位(企业)转型升级和扩大发展,产生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托单位(企业)技术成果转移能力较强,双方有较深的技术合作或协同发展关系。
C类创新团队项目须符合国内产业发展趋势,拥有较先进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持续创新能力,能较好推动依托单位(企业)转型升级和扩大发展,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托单位(企业)技术成果转移能力较好,双方有较深的技术合作或协同发展关系。
四、资助政策
创业团队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的资助,创业个人给予100万元的资助。创新团队分ABC三类,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和200万元的资助。
五、组织实施
(一)工作机制
“高新精英计划”每年实施一次。人社局(组织部)负责政策(方案)制订、指导协调、公告发布、组织评审、督促落户、评估验收和政策落实等工作;财政局负责人才专项经费保障工作;区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初审推荐、落户跟踪、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高新精英计划”公告发布后,申报人按公告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2.初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受理后,按公告要求进行材料审核、资格审查、技术审查和初步遴选,提出进入复核的建议名单。
3.复核。人社局(组织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复核。
4.知识产权查证。委托相关机构对通过复核的项目进行知识产权真实性查证。
5.专家评审。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先后进行书面评审和答辩评审。
6.尽职调查。委托风投机构对通过答辩评审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7.审定发文。根据评审和尽职调查情况,拟定入选名单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发文。
(三)管理办法
1.资助资金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实行分期拨付,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团队资助资金分3期拨付,拨付比例为40%、30%、30%。个人资助资金分2期拨付,拨付比例为60%、40%。
2.创业团队创办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创业个人创办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申请人一般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是第一大股东。
3.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对其实际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资助资金。
4.入选团队采用合同化管理,具体按照《高新精英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一)入选团队(个人)按《关于印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政策(试行)的通知》(甬高科〔2016〕39号)及《关于印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甬高科〔2016〕89号)中“高新创业精英”计划入选人才(团队)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扶持。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入选团队(个人)项目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同时申报区内其它科技、产业、人才扶持政策。申报并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的,其区内配套部分,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三)进入“高新精英计划”尽职调查、但未最终入选的创业团队项目,在高新区落户并达到公告要求的,可按《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关于引进优质创新创业项目资助办法的实施细则》(甬高科〔2016〕78号)优先参评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关于实施高新精英计划的意见》(甬高科〔2017〕90号)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废止。本意见发布前入选“高新精英计划”的,仍按甬高科〔2017〕90号文件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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