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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材料科技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评估报告

2020-02-24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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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3〕114号)等要求,市公安局组织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材料科技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评估,全面、客观了解该《通知》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众和基层窗口单位的意见建议,科学分析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形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文件基本内容

  《通知》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的决定》(甬党发〔2013〕26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宁波新材料科技城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3〕95号精神,对宁波新材料科技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的范围及登记办法作了规定。

  《通知》将五类人员纳入引进人才范畴。一是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专利技术并具有突出的科技人员,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市“3315计划”的个人或团队的成员;二是获得经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学历)的人员;三是获得硕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国家一级职业技能资格的专业人员;四是确需引并经科技城认定的特殊人才;五是其他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二级职业技能资格,并且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的人员。

  《通知》规定了人才及家属落户登记办法。在科技城内人均合法固定住房面积达18平方米以上的,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持《重点高层次人才优惠证》的高次人才成年未婚子女以及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直系亲属可在实际居住地落户。人均合法固定住房面积达18平方米以下或无合法固定的,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落户至科技城人社中心集体户。

  二、实施绩效评估

  《通知》自2014年7月5日发布实施以来,截止2019年10月,累计共有243户386位新材料科技城引进人才及其家属根据《通知》落户至科技城人社中心集体户,其中人才243人,随迁家属143人,均未在我市购置住宅用房。《通知》的施行为在宁波新材料科技城就业但未购置住宅用房的人才解决了落户的问题。

2014年-2019年新材料科技城引进人才及家属户落户情况统计表

2014年-2019年新材料科技城引进人才及家属户落户情况统计表

  三、合法性评估

  《通知》的制定严格遵守了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文件载明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与宁波市政府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

  《通知》对高新区的新材料科技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的范围、登记办法等作了规定,根据《通知》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印发了《宁波新材料科技城关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暂行办法》(甬高新〔2014〕25号),对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为公安机关办理新材料科技城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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